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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暴警棍的使用規定旨在確保警務人員在執行公務時能夠依法、合規地使用該器械,以維護社會穩定和安全。以下是關于防暴警棍使用的詳細規定:
一、警棍的配備與保管
防暴警棍是保衛人員執行公務時佩戴的自衛防暴器械,應嚴格保管和使用,不得轉借他人,嚴防器材被搶、盜。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合理配置警棍,并按照職務需要進行統一配發。在發放警棍時,應當對警務人員進行培訓,明確使用規范。
二、警棍的佩戴與攜帶
警務人員在執行任務時,應當佩戴警棍,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的狀態。
警務人員在日常執勤期間,應當將警棍放置于指定位置,以備需要時使用。
除工作需要和上級批準外,任何人不得將器械攜離公司,不得隨意揮舞或打鬧,處理一般問題時不得使用防暴警棍。
三、警棍的使用條件
非緊急情況或人身安全未受威脅的情況下,保衛人員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使用防暴警棍攻擊他人。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
結伙斗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非法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
強行沖越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
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
襲擊人民警察的;
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四、使用警棍的注意事項
警務人員在使用警棍時,應當依法執行職務,嚴格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
警務人員在使用警棍時,應當嚴格控制使用的力度和頻率,并避免過度使用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警務人員在使用警棍時,應當及時報告使用情況,并按照規定進行記錄和備案。
五、責任追究
對于違反上述規定的警務人員,將依法進行責任追究,以維護警棍使用的嚴肅性和規范性。
綜上所述,防暴警棍的使用規定旨在確保警務人員在執行公務時能夠依法、合規地使用該器械,以維護社會穩定和安全。同時,這些規定也要求警務人員在使用警棍時保持謹慎和克制,避免對公民的人身權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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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致命性武器(Non-lethal weapons),又稱非致命性武器、失能武器、軟殺傷性武器、順從武器或者疼痛武器等,其主要功效在于使對方暫時失去戰斗力,放棄抵抗,同時又不至于讓對方死亡或產生永久性傷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