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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鐐一般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使用:
重刑犯:對于死刑犯、無期徒刑犯以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人,腳鐐是常見的使用對象。對于死刑犯,他們會一直戴著腳鐐直到被執行。對于其他重刑犯,腳鐐主要在離開監室時,為防止其逃跑而使用。
有危險性的人:如果犯人一直試圖逃跑,或者有自殺、自傷、自殘傾向,或者有可能傷害他人,那么在監室內也會被戴上手銬和腳鐐。
離開監區:當犯人需要離開監區(如看守所、勞教所、監獄等)進行體檢、治病、辨認現場等活動時,按規定要求必須使用腳鐐。
請注意,腳鐐是一種金屬質地的用于束縛犯人雙腳使其不能走快的警用獄用器械,通常由鐐環和鐐鏈兩部分構成。使用方法是將鐐環套在犯人的雙腳腳踝上,鐐環上配有鎖具或者鉚釘孔,可以通過鎖住鎖具或者在鉚釘口釘死鉚釘將鐐環固定在犯人雙腳上,使犯人不能取下自由行走。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八條,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某些任務,遇到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有其他危險行為時,也可以使用腳鐐等約束性警械。
請注意,腳鐐的使用應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和程序,以確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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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致命性武器(Non-lethal weapons),又稱非致命性武器、失能武器、軟殺傷性武器、順從武器或者疼痛武器等,其主要功效在于使對方暫時失去戰斗力,放棄抵抗,同時又不至于讓對方死亡或產生永久性傷殘